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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用土工材料處理軟土路基的要求:
(1)土工材料應由耐高溫、耐腐蝕、抗老化、不易斷裂的聚合物材料制成。其抗拉強度、頂破強度、負荷延伸率等均應符合設計及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。
(2)土工材料鋪設前,應對基面壓實整平。宜在原地基上鋪設一層30~50cm厚的砂墊層。鋪設土工材料后,運、鋪料等施工機具不得在其上直接行走。
(3)每壓實層的壓實度、平整度經檢驗合格后,方可于其上設鋪土工材料。土工材料應完好,發(fā)生破損應及時修補或更換。
(4)鋪設土工材料時,應將其沿垂直于路軸線展開,并視填土層厚度選用符合要求的錨固釘固定、拉直,不得出現扭曲、折皺等現象。土工材料縱向搭接寬度不得小于30cm,采用錨接其搭接寬度不得小于15cm,采用膠結其膠接寬度不得小于5cm,膠結強度不得低于土工材料的抗拉強度。相鄰土工材料橫向搭接寬度不得小于30cm.
(5)路基邊坡留置的回卷土工材料,其長度不得小于2m.
(6)土工材料鋪設完后,應立即鋪筑上層填料,其間隔時間不得超過48h.
(7)雙層土工材料上、下層接縫應錯開,錯縫距離不得小于50cm.